河流湖泊水库及海湾

各类水域布设水质取样断面及取样点的原则与方法

1. 河流

(1)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

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,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。水文特征突变处(如支流汇入处等)、水质急变处(如污水排入处等)、重点水工构筑物(如取水口、桥梁涵洞等)附近、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取样断面,并适当考虑其它需要进行水质预测的地点。

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。

(2)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

在取样断面上布设取样垂点与地表水采样点位的布设相似。

(3)水样的对待

三级评价: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,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。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,即在该断面上同各处所取的水样混匀成一个水样。

二级评价:同三级评价。

一级评价: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,不取混合样。

2. 河口

(1)取样断面的布设原则

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,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,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,其上游同河流。

(2)取样断面上取样点的布设  同河流部分。

(3)水样的对待  同河流部分。

3. 湖泊、水库

(1)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、方法和数目

在湖泊、水库中布设的取样位置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,并且能切实反映湖泊、水库的水质和水文特点(如进水区、出水区、深水区、浅水区、岸边区等)。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,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。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设置。

①大、中型湖泊、水库

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/d 时:

一级评价   每1~2.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;

二级评价   每1.5~3.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;

三级评价   每2~4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。

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/d时:

一级评价   每3~6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;

二、三级评价  每4~7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。

②水型湖泊、水库

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等于50000m3/d时:

一级评价  每0.5~1.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;

二、三级评价  每1~2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。

当建设项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/d时,各级评价均为每0.5~1.5km2布设一个取样       位置。

(2)取样位置上取样点的确定

①大、中型湖泊、水库

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,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.5m处,但此点距底不应小于0.5m。

当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,首先要根据现有资料查明此湖泊(水库)有无温度分层现象,如无资料可供调查,则先测水温。在取样位置水面下0.5m处测水温,以下每隔2m水深测一个水温值,如发现两点间温度变化较大时,应在这两点间酌量加测几点的水温,目的是找到斜温层。找到斜温层后,在水面下0.5m及斜温层以下,距底0.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。

②小型湖泊、水库

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,水面下0.5m处,并距底不小于0.5m处设一取样点;当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,水面下0.5m处和水深10m处,并距底不小于0.5m处各设一取样点。

(3)水样的对待

①小型湖泊、水库

如水深小于10m时,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;如水深大于等于10m时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,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,可不进行混合。

②大、中型湖泊、水库

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。

4. 海湾

(1)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、方法和数目

在海湾中布设取样位置时,应尽量覆盖表3-6所推荐的整个调查范围,并且切实反映海湾的水质和水文特点。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,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或方格网布点的方法,取样位置可参考如下设置:

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/d时:

一级评价  每1.5~3.5km布设一个取样位置;

    二级评价  每2~4.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;

    三级评价  每3~5.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。

    当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/d时:

    一级评价  每4~7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;

    二、三级评价  每5~8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。

(2)取样位置上取样点的确定

一般情况, 在水深小于等于10m时,只在海面下0.5m各设一个取样点,此点与海底的距离不小于0.5m;在水深大于10m时,在海面下0.5m处和水深10m处,并距海底不小于0.5m处分别设取样点。

(3)水样的对待

每个取样位置一般只取一个水样,当水深大于10m时,将两个水深所取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,但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,可不进行混合。

(四)各类水域水质调查取样的频次

一般情况下取样时应选择流量稳定、水质变化小、连续晴天、风速不大的时期进行。不同评价等级、各类水域每个水质调查时期取样的频次及每次取样的天数规定如下:

1. 河流

(1)在所规定的不同规模河流、不同评价等级的调查时期中,每期调查一次,每次调查三四天;

(2)至少有一天对所有已选取的水质参数取样分析;

(3)若需预测水温,配合水文测量对拟预测的水质参数取样;

(4)不预测水温时,只在采样时测水温;在预测水温时,要测日平均水温,一般可采用每隔6小时测一次的方法求平均水温;

(5)一般情况,每天每个水质参数只取一个样,在水质变化很大时,应采用每间隔一定时间采样一次的方法。

2. 湖泊、水库

(1)在所规定的不同规模湖泊、不同评价等级的调查时期中,每期调查一次,每次调查三

四天;

(2)至少有一天对所有已选定的水质参数取样分析;

(3)其它天数根据预测需要,配合水文测量对拟预测的水质参数取样;

(4)表层溶解氧和水温每隔6小时测一次,并在调查期内适当检测藻类。

3. 河口

(1)在所规定的不同规模河口、不同评价等级的调查时期中,每次调查三四天,一次在大潮期,一次在小潮期;每个潮期的调查,均应分别采集同一天的高、低潮水样;各监测断面的采样,尽可能同步进行;

(2)两天调查中,要对已选定的所有水质参数取样;

(3)在不预测水温时,不必在采样时测水温;在预测水温时,要测日平均水温,一般可采用每隔4~6小时测一次的方法求平均水温。

4. 海湾

(1)在所规定的不同评价等级的海湾水质调查时期中,每期调查一次,每次调查三四天;

(2)至少有一天在大潮期,另一天在小潮期,对所有已选定的水质参数取样分析;

(3)其它天数根据预测需要,配合水文测量对拟预测的水质参数取样;

(4)所有的水质参数每天在高潮和低潮时各取样一次;

(5)在不预测水温时,只在采样时测水温;在预测水温时,每间隔2~4小时测水温一次。

(6)对设有闸坝受人工控制的河流,其流动状况,在排洪时期为河流流动;用水时期,如用水量大时类似河流,用水量小时类似狭长形水库。这种河流的取样断面、取样位置、取样点的布设以及水质调查的取样次数等可参考河流、水库部分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。

(7)我国的一些河网地区,河水流向、流量经常变化,水流状态复杂,特别是受潮汐影响的河网,情况更为复杂。遇到这类河网,应按照各河段的长度比例布设水质采样、水文测量断面。至于水质监测项目、取样次数、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等可参照河流、河口的有关规定。调查时应注意水质、流向、流量随时间的变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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